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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5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傅聪波与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聪波,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5032号之一原告:傅聪波,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0662070737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1035号。法定代表人:钱平。委托代理人:卜未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聪波与被告宁波雅戈尔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黄文波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熊兴华、人民陪审员毛坚刚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傅聪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聪波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波助理审判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毛坚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汝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