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董庆荣与董庆升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庆荣,董庆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304号申请人董庆荣,男,1977年1月7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董庆升,男,1984年12月24日生,住云县。申请人董庆荣与被执行人董庆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董庆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被执行人董庆升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拆除与申请人董庆荣相邻面长6.7米、宽0.143米、面积0.958平方米的飞檐,排除妨害)。现期限届满,被执行人董庆升仍拒不履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董庆升与申请人董庆荣相邻面长6.7米、宽0.143米、面积0.958平方米的飞檐予以强制拆除,排除妨害,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云生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