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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买坡与被告成海军、成三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买坡,成海军,成三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580号原告:张买坡,男。被告:成海军,男。被告:成三德,男。原告张买坡与被告成海军、成三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买坡、被告成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三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买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8日,原告和被告成海军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原告给二被告(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家修建房屋,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建筑单间按照每平米260元计算,2米高的围墙每米160元,大门一个9000元;约定工程交工时,被告付清原告的所有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二被告陆续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未付。被告成三德于2015年6月27日给原告出具两张10000元欠条,约定2015年后季苹果卖后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被告成海军主张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双方未约定修建洗澡间,房屋后沿台没有问题,前沿台下沉是因为被告没有做好防护工作,雨水侵泡所致地基下沉造成的,与原告无关。原告向被告交工的时候,没有任何问题,才出具的条据。被告成海军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认可,但原告所修建的房子有质量问题,1、前后沿台要用水泥重新打;2、大门门楼巷做的高,下水不通,下雨天聚水,要重做;3、洗澡间没有做。被告成三德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建房合同》、两张欠条均真实合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8日,原告张买坡与被告成海军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原告张买坡给被告成海军家修建房屋,工程造价按照每平米260元计算、2米高的院墙每米160元、大门一个9000元。后原告向被告交工,经双方结算,被告成三德于2015年6月27日给原告出具两张欠条计20000元。二被告系父子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张买坡与被告成三德签的《建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20000元剩余工程款的请求,因双方结算后,被告成三德向原告张买坡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故予以支持。被告成海军辩称原告张买坡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洗澡间没修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结算,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海军、成三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买坡剩余工程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成海军、成三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呼延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