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黄观连与兴国县富利得玩具制衣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289号原告:黄观连,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谢运良,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兴国县富利得玩具制衣厂,地址:江西省兴国县洪门工业园D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0732600116652。经营者:金洪福,男,1969年4月25日生,朝鲜族,辽宁省东港市人,居民。原告黄观连与被告兴国县富利得玩具制衣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黄观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的劳动关系成立;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5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不能补缴的“五险一金”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原告通过招聘的方式,到被告兴国县富利得玩具制衣厂务工至2017年3月。原告在被告厂里工作了4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给原告缴纳“五险一金”。2017年3月,被告仅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告知原告已被经济性裁员并解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观连起诉被告兴国县富利得玩具制衣厂是在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而被告兴国县富利得玩具制衣厂在原告黄观连起诉前即2017年4月19日就被兴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本案被告兴国县富利得玩具制衣厂的诉讼主体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观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黄观连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黄观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贞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