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焦和平与苏彦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和平,苏彦宽,马林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44号原告焦和平,男,196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苏彦宽,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林娥,女,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白永和与被告苏彦宽、马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