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敬辉诉被告李凤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辉,李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2民初435号原告:李敬辉(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佘佳京,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凤仙。委托代理人:黄吉辉。特别授权代理,系李凤仙的女儿。委托代理人:黄吉云。特别授权代理,系李凤仙的女儿。原告李敬辉诉被告李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敬辉委托代理人佘佳京,被告李凤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吉辉、���吉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欠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100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凤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敬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凤仙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李新顺审 判 员 张文虎人民陪审员 田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