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世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世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410号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加明镇。法定代表人:杜建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世均,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世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岳世均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5元。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刁孝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