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0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彦飞与雷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飞,雷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054-1号原告田彦飞,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雷海龙,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飞诉被告雷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彦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彦飞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飞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田彦飞负担,退付原告田彦飞2631元。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芮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