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天竹与深圳市快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竹,深圳市快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81号原告:郑天竹,男,汉族,1994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深圳市快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瑰丽福景大厦3号楼16层1601室。法定代表人:崔孟元。原告郑天竹诉被告深圳市快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郑天竹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天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天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天竹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