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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沙柳路与崂山道交口。法定代表人:安志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四厂道。法定代表人:刘洪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吉,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0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信义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宇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