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世宁与张细吉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宁,张细吉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255号原告:杨世宁,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细吉,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杨世宁与被告张细吉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杨世宁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胜顺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临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