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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世宁与张细吉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宁,张细吉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255号原告:杨世宁,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细吉,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杨世宁与被告张细吉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杨世宁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胜顺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临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