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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振辉与吴江亲亲家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辉,吴江亲亲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5673号申请执行人:陈振辉,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亲亲家具有限公司,住吴江区汾湖开发区汾湖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沈晓峰。申请执行人陈振辉与被执行人吴江亲亲家具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87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申请书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87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