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靖江喜盈门公司诉中云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中云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577号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为民,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云芯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夏平,女,该公司财务副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云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6元,减半收取12328元,由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郝德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