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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春来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来,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87号原告孙春来,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何悦(原告孙春来之妻),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法定代表人胡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娇,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来诉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来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