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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铁牛、刘晶惠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惠,李东臣,朱铁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财保79号申请人:刘晶惠,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李东臣,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朱铁牛,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刘晶惠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铁牛所有的现暂扣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号重型自卸货车采取继续查封措施并限制该车辆过户,保全金额为5万元。对此刘晶惠提供了5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晶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暂扣在房山区周口店停车场内被申请人朱铁牛名下的号牌号码为×××号重型自卸货车。二、查封被申请人朱铁牛名下号牌号码为×××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申请费五百二十元由申请人刘晶惠交纳(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