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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邬建平申请执行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建平,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邬建平,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邬建平与被执行人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内06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军在(2016)内0602执2640号案件中有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志军在(2016)内0602执2640号案件中的案件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