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树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被执行人周树清,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江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48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树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树清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5174元及利息。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881执5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周树清所有的车牌为浙H×××××海马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树清所有的车牌为浙H×××××海马牌汽车一辆。执 行 员 毛卓渊助理审判员 刘荣辉助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