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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甘肃铁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涌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铁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涌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铁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120号综合楼9楼。法定代表人:宋喜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煊,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洛阳涌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东路与纱厂南路交叉口东南角白马之窗商务楼607号。法定代表人:贾琳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铁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涌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71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以邮寄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买卖合同纠纷货款及迟延履行利息人民币3101649.81元,并支付本院案件受理费15239元及案件执行费33568.89元,共计3150457.7元。但邮件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为由退回。我院于2017年5月21日到被执行人洛阳涌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公司及财产状况并对该案件予以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涌润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住所地也无办公地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