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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363王书停与王效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停,王效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363号原告:王书停,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效利,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书停负担。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