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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财保18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临沂商城福莱尔贸易有限公司、临沂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商城福莱尔贸易有限公司,临沂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87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商城信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北段东葛家王平庄沿街商业楼。法定代表人:付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诗童,女,1988年7月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商城福莱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双岭路交汇副食城。法定代表人:孙豫,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20号临沂商会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付强,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商城信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商城福莱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尔公司)、临沂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通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6)鲁1302财保187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信通公司担保人临沂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0001号5-5号楼201,101(所有权证号:临房权兰山区字第××号号)房产一套。信通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该案判决已生效,审理已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莱尔公司偿还信通公司借款9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渤商公司对福莱尔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渤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福莱尔公司追偿的权利。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信通公司已胜诉,因此,信通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临沂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商城信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临沂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0001号5-5号楼201,101(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