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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海泰信息广场F座南楼217室。负责人:韩维强,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燕斌,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渠水区留村路口建亨地产。法定代表人:刘长利。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