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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乐中民初字第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雷超、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雷超,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乐中民初字第1291号之一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雷超,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奇良。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超、乐山市成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96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亲亲人民陪审员  徐丽萍人民陪审员  杜智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