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鹤仙与刘洋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仙,刘洋洋,李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49号原告:刘鹤仙,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三里杨**号。身份证号3412241948********。委托代理人:黄化民,蒙城县篱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洋洋,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金色花园*栋***室,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虎,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篱笆镇篱笆社区南片****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鹤仙诉被告刘洋洋、第三人李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