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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鹤仙与刘洋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仙,刘洋洋,李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49号原告:刘鹤仙,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三里杨**号。身份证号3412241948********。委托代理人:黄化民,蒙城县篱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洋洋,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金色花园*栋***室,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虎,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篱笆镇篱笆社区南片****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鹤仙诉被告刘洋洋、第三人李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