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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元申与武明、田洪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元申,武明,田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43号申请人:郑元申,男,生于1970年9月5日,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申请人:武明,男,生于1989年11月10日,住长清区。被申请人:田洪岩,女,生于1990年10月2日,住长清区。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06月08日7时10分,武明驾驶田洪岩所有的鲁ALJX**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国道104线由南向北行至路口左转弯的朱秀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朱秀俊受伤后于2017年6月26日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武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朱秀俊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LJX**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LJ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郑元申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