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雪红与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红,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612号原告:刘雪红,女,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金庚,男,195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6494038T。法定代表人李国旗,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华,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雪红诉被告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原告刘雪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雪红负担。审 判 长 武燕子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翦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麻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