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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李俊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28号被执行人王李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住宣汉县,无业。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李俊罚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7月2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李俊自动缴纳全部罚金,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景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