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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民初第54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第三人彭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某某,彭某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第543之一号原告:七台河市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德成,职务:董事长。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东进街55号。被告:董某某,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第三人:彭某某,年龄不详,现住址不详。原告七台河市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第三人彭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93.00元,减半收取3096.5元由原告七台河市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雪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