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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尹丽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丽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7民初437号原告: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陆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男。被告:尹丽珊,女。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琳,女。原告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丽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被告大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龙、余梦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丽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尹丽珊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至2017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复息41367.42元,本息合计841367.42元,2017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复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大昌公司对被告尹丽珊应返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7日,被���尹丽珊需支付工程材料款,向原告申请贷款200万元,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尹丽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大昌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按每月20日结息,不定期还款,逾期则加收罚息50%;又约定大昌公司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次日,原告向被告尹丽珊发放了贷款200万元。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尹丽珊、大昌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贷款金额200万元,展期期限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大昌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展期到期之日起两年。2016年12月30日,大昌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现被告尹丽珊还欠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欠2017年5月20日止的利息41367.42元,合计841367.42元。被告尹丽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原告起诉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认为现自己无能力偿还该借款。被告大昌公司辩称:大昌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为本案借款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但认为本案借款人为被告尹丽珊,大昌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为被告尹丽珊偿还借款120万元、利息55217.35元;请求法院核实被告尹丽珊对欠款80万元的偿还情况,本案应由借款人尹丽珊自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尹丽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大昌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尹丽珊、大昌公司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尹丽珊未按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大昌公司应为被告尹丽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尹丽珊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41367.42元,被告大昌公司对被告尹丽珊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昌公司答辩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返还贷款本息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丽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尹丽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至2017年5月20日止的利息41367.42元,2017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尹丽珊、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