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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执9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特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特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94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雯。委托代理人周琼瑛,女。被执行人上海特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施云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人社监(2016)理字第12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上海特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上海特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房地产、股票,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上海特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特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人社监(2016)理字第12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