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继华与黄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华,黄伟,韩娜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4213号原告:罗继华,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国,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韩娜娜,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历城一中教师,住济南市原告罗继华与被告黄伟、韩娜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继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国,被告韩娜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继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罗继华代为偿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伟因投资做生意向出借人马进军借款110000元,马进军要求被告黄伟提供保证人作担保,黄伟找到原告罗继华,让其作担保,承诺投资挣钱后尽快将借款还上。考虑到被告黄伟曾向原告罗继华借款73600元未还,为使被告黄伟尽快赚钱后归还原告罗继华借款,原告罗继华同意为被告黄伟该借款进行担保。黄伟于2015年8月30日向马进军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同时约定如违约按每日3%计算,原告罗继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黄伟未按借条约定偿还借款,且黄伟现在下落不明,出借人马进军要求原告罗继华偿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140000元,原告罗继华于2017年3月15日将借款本息支付马进军,马进军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原告罗继华作为担保人向马进军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罗继华有权向二被告进行追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黄伟未答辩。被告韩娜娜辩称:我和黄伟于2016年3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前的借款我都不知情,他借的任何东西我都没有签字,他借的任何钱均没有用于家庭,都是他自己消费了,我不知道,黄伟还曾经对我暴力殴打,多次带孩子离家出走,不让我见孩子等方式威胁、逼迫我去跟同事借钱,自结婚以来黄伟用以上方式胁迫我向家里人借款21万元,向同事借款共计6万元,隐瞒我拿着我的身份证办理了7张信用卡,大约有40多万元,全部是他签字消费的,也没有告诉我用在什么地方了,接近80万元的欠款已经让我喘不上气来,尽管黄伟承认并且承诺以上债务全部由他本人承担,包括他自己自行借的钱,但到目前为止他没有还过一分,现在我每月工资都用来偿还7张信用卡,虽然不能全还,每张还500元,一共是3500元,家人和同事的钱我还没有还,我和孩子的生活还要靠家人和同事的帮助,我本人也是受害者,因为所有的欠款我都不知情,也没有花在家庭上,我认为他的行为应由他本人承担,我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承担,现在我的生活非常困难,工资都用于还款,而且还有一个5岁的孩子,我觉得对生活已经失去了信心,希望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判决。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导致的类似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问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向人大等有关部门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要求修改之声,黄伟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欺骗,我也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承担莫名的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罗继华与被告黄伟系同村村民。2015年8月30日,被告黄伟向案外人马进军借款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借条载明:今借马进军现金110000元整(备注:自2015年9月起每月还款3000-5000元,如违约按3%每日计算)借款人黄伟2015年8月30日并由担保人罗继华签字。收条载明:今收到现金110000元整,收到人黄伟2015年8月30日罗继华在该收条上证明收到现金。由于被告黄伟未及时偿还借款,2017年3月15日,原告罗继华支付马进军140000元,包括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30000元。马进军向原告罗继华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罗继华还黄伟的借款110000元整,加上违约金30000元整,月息2分,共计140000元整,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收到人马进军2017年3月15日。马进军将被告黄伟的借条及收条一并交付给原告罗继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3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被告黄伟承担。案外人马进军到庭并作如下陈述:与黄伟和罗继华系同村村民。黄伟曾向我借款1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向学校里卖面粉,借款以现金方式在黄伟位于济南市华联商厦附近黄伟的房子内支付给黄伟的,当时除了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其他人,我们去的时候黄伟的母亲带孩子出门了,黄伟没有向我还过款,每个月都跟黄伟催要借款,一直催后来找不到人,罗继华之前没有还过款,一直到2017年3月份全部还清,总数有15万元多,一共还了14万元。在罗继华家里以现金形式支付,并向罗继华出具了收条,将黄伟的借条和收条给了罗继华。认识被告韩娜娜,借款的时候没有见过,2016年2月去催款的时候见过。借款的过程韩娜娜没有参与。原告罗继华对证人马进军的陈述无异议。被告韩娜娜称对整个事情并不清楚。被告韩娜娜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黄伟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的欠款情况说明、欠条和借条,内容为:黄伟2012年1月1日向韩娜娜父亲韩永来借款20万元,黄伟由于个人原因多次以各种理由要求以韩娜娜的名义办理了多张银行信用卡,在韩娜娜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信用卡透支用于个人消费,韩娜娜都不知情,另外本人还以各种借口向韩娜娜父亲借款20万元,向熟人借款50万元,高利贷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韩娜娜和儿子黄子涵没有使用其中一分钱。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由黄伟承担。原告罗继华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债务的约定系两被告之间的行为,对原告罗继华不具有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借款依法应由两被告偿还。对被告韩娜娜提供的欠款情况说明、欠条和借条不予认可,该份证据无法证实系黄伟本人书写,假设书写内容是真实的,依法也应由两被告进行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罗继华与案外人马进军及被告黄伟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行为有效。被告黄伟向马进军借款后未在使用期间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罗继华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马进军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黄伟在债权人马进军处的债务,因保证人罗继华的承担已经全部被免除。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韩娜娜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情况说明、借条、欠条仅系其与被告黄伟之间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约定,不能证实系被告黄伟的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家庭生活及经营,因此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罗继华代为偿还马进军的借款本金110000元有借条、收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偿还的利息30000元未超过年息24%,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罗继华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韩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继华借款本息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黄伟、韩娜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