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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北福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品茗都市家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福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品茗都市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财保9号申请人:湖北福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七号路。法定代表人周友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品茗都市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七号路。法定代表人李启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福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品茗都市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湖北福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福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品茗都市家居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行账号94×××4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账号57×××26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上述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继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