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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情诉蒋文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情,蒋文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80号原告周情,女,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街东湖阳光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蒋文胜,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街东湖阳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情诉被告蒋文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情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文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情撤回对被告蒋文胜起诉。本案受理费元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情承担。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