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沈元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沈元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军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贵明,局长。被执行人沈元一,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沈元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元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沈元一在银行的存款4111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