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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泾阳县中张镇张庄村、泾阳县中张镇张庄村胡家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泾阳县中张镇张庄村,泾阳县中张镇张庄村胡家组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69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泾阳县中张镇张庄村负责人:雷某某,系该村书记。被告:泾阳县中张镇张庄村胡家组负责人:周某某,系该组组长。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泾阳县中张镇张庄村、泾阳县中张镇张庄村胡家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