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崔铁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崔铁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328号原告:内蒙古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审计局楼后。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铁军。(其他信息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内蒙古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铁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内蒙古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