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广龙诉被告赖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龙,赖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854号原告:陈广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被告:赖毅。上列原告陈广龙诉被告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