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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广龙诉被告赖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龙,赖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854号原告:陈广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被告:赖毅。上列原告陈广龙诉被告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