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轩传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轩传开,庞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6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被执行人:轩传开,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庞良云,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轩传开、庞良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