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万金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98号贾万金: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你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2015年6月21日你与被害人郭某发生争执、撕扯,致郭某嘴部受伤,经鉴定郭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内在联系,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了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受害人的轻伤是你所致无充分证据证实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2015年6月21日上午你与被害人在本村曲厂门前进行撕扯,被害人嘴部受伤的事实有证人宋某、郭某、樊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所证实。上面列举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又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证明的内容清楚,证据形式合法,能够认定你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故你所提该理由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所提汾阳市公安局对被害人的轻伤二级鉴定结论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申诉理由,经查,汾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明确,且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原一、二审法院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证据,符合刑事证据裁判规则,且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定此鉴定结果,故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贾万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