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亦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亦军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亦军,男,1970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宁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亦军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粤1481刑初3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罗亦军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亦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亦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亦军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亦军撤回上诉。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148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彬审 判 员 范宜佳代理审判员 刘恩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