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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庄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庄有福,李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扬启,董事长。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号**幢门面*室。被执行人庄有福,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李艳萍,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庄有福妻子。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庄有福、李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173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41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120元及执行费20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临XX庭3栋1单元602室房产进行了拍卖,已执行到位5547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庄有福、李艳萍暂无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