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归昌乡人民政府与刘阿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昌乡人民政府,刘阿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482号原告:归昌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郯城县归昌乡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传海,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慧,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阿莉,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永(系刘阿莉丈夫),男,职业不详,住郯城县。原告归昌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刘阿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归昌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归昌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章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