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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范海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711号原告范海滨,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沧州市东光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地址:吴桥县长江路金三角商城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桂廷,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女,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海滨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