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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茂英、青岛极佳盈富乐皮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茂英,青岛极佳盈富乐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肖茂英,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南市。被执行人:青岛极佳盈富乐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肖茂英与被执行人青岛极佳盈富乐皮件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16)第20636号仲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来案款16115元,案款已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16)第20636号仲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堡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