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詹锦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锦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557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詹锦城,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7日,住广东省饶平县。案由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6)川0703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锦城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詹锦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