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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更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亚涛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亚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451号罪犯高亚涛,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禹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亚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5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贾其亮,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闫朱建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亚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亚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高亚涛无证驾驶已被强制注销的北京牌三轮汽车,在开封市机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胜社区附近,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程某相撞,后三轮车的乘坐人周玉下车将倒地的程某拉至路边,高亚涛驾车与周玉逃离现场。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高亚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高亚涛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罪犯高亚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上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2016年下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亚涛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鲁华及同监犯人房学军、艾建伟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亚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亚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肖玉学审判员  白中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