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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9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琼华、黄昆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琼华,黄昆杰,陈丽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95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琼华。被执行人:黄昆杰。被执行人:陈丽婷。申请执行人林琼华与被执行人黄昆杰、陈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5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60000元;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并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告知未履行的后果。二、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对黄昆杰、陈丽婷拘留15日的拘留决定,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尚未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向永春县公安局发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扣押陈丽婷名下的车辆,后经申请人林琼华举报扣押到该车辆,2016年9月28日被执行人陈丽婷与林琼华及另案申请人刘志德达成三方协议,被执行人陈丽婷支付24000元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该笔款项经协议申请人林琼华分得178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昆杰、陈丽婷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且财产已经处置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1022元。四、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于2016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黄昆杰、陈丽婷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五、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情况,也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25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昆扬审 判 员  苏金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楠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