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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霞与田景发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霞,田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恢12号申请人张丽霞,女。被执行人田景发,男。张丽霞申请执行田景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田景发将执行款与执行费主动交付给张丽霞,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采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