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霞与田景发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霞,田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恢12号申请人张丽霞,女。被执行人田景发,男。张丽霞申请执行田景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田景发将执行款与执行费主动交付给张丽霞,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采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