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新与被告于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新,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936号原告刘明新,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北井子镇。被告于伟,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新与被告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明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新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