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法执恢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尹怀忠与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怀忠,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恢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尹怀忠,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赵振强,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怀忠与被执行人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怀忠与被执行人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尹怀忠28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尹怀忠自愿放弃”。2017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尹怀忠领取被执行人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存入延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的执行款28000元,被执行人并交纳申请执行费3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8日作出的(2002)延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