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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广大、高彩云与李健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大,高彩云,李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大,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高彩云,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健康(别名李立双),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周广大、高彩云与李健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健康给付原告周广大劳务工资5,280元及利息;给付原告高彩云劳务工资1,7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殿志执行员  徐 升执行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伟